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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劳动与合同事务律师刘振宇:处理多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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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162人看过
导读: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执业,专注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河南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作为被告代理人让公司避免欠薪及经济补偿责任;在郑州某公司劳动关系确认案,为被告争取到部分权益,明确了劳动关系截止日期。
开封劳动与合同事务律师刘振宇:处理多类纠纷案件

劳动纠纷代理

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主要服务开封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在劳动纠纷等诉讼案件中有着丰富经验。在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上诉人贾某因与被上诉人某钢结构公司劳动争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贾某主张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单方强行搬离其办公物品、未支付工资,要求公司支付欠薪经济补偿及补缴社保等。

作为被告某钢结构公司的代理人,刘振宇团队深入分析案情。针对欠薪问题,发现贾某主张的工资差额计算方式与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不符,且其在仲裁时曾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对于经济补偿,强调贾某因不接受调岗主动辞职,不符合支付补偿的情形。关于社保补缴,依据法律指出这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最终二审法院驳回贾某上诉,维持原判,某钢结构公司避免了欠薪赔偿和经济补偿责任。

合同事务代理

在合同事务方面,刘振宇同样有着出色表现。在郑州某公司与刘X的劳动争议案中,上诉人郑州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确认其与刘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X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刘X主张自入职起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刘振宇作为某公司代理人,从公司与刘X之间的合作模式入手。指出公司已告知刘X从事的是暑假短期劳务工作,双方按照小时计发劳务报酬,且公司不对刘X进行考勤管理,不存在订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和客观条件。同时提出即便双方曾有劳动关系,也应仅限于刘X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前。一审虽确认双方自入职起存在劳动关系,但二审中,法院采纳了部分代理人的观点,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刘X入职至其到某职业学院报到之日,为某公司争取到了一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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