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700件,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XX经介绍于2020年4月27日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工地上从脚手架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们却互相推诿。于是,张XX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又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和各被告角色,最终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庭审中,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宿州市某公司未安排刘X负责相关标段工作,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均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因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还是刘欢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告蔡XX是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从事技术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付款计划。但公司仅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蔡XX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并承担诉讼费。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等证据。庭审中充分论证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
法院认为,宿州XX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其未按规定履行,应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订下的付款计划违反劳动法规定无效,蔡XX要求支付工资款62687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个人若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一般不承担责任。
2.工资追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遇到公司拖欠工资,要保留好相关证据。
3.工伤认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很重要。遇到问题不要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自己处理不了,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本案代理律师刘欢,执业多年,在劳动争议等领域经验丰富,所在律所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