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谁举证责任承担
在劳动关系中,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证明其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若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只需提供初步证据,如工作牌、工作服等。用人单位若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则需承担不利后果。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劳动者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等,劳动者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加班申请、加班通知等证据。总之,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并非绝对,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因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核心用工证据,存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1.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需提供初步证据(如工牌、工资流水、考勤片段等);用人单位否认的,应举证反驳。
2.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法定情形:工资支付记录、完整考勤记录、劳动合同文本、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性及公示情况、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与程序合法性、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用人单位未在仲裁/诉讼指定期限内提供上述证据的,承担不利推定后果。
此分配规则平衡劳资双方举证能力差异,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工资拖欠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工资拖欠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劳动者:需对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初步举证。如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资应发数额、支付时间等基本事实。
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当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用人单位需提供已足额支付工资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转账凭证等。若无法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
在探讨劳动关系谁举证责任承担时,除了明确举证责任主体,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劳动者成功举证后,用人单位对证据真实性存疑又该如何处理,这涉及到证据的质证环节与新的举证问题。另外,在一些复杂的劳动关系中,存在多个主体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又该如何分配。这些都是与劳动关系举证责任承担紧密相关的拓展问题。如果你对劳动关系举证责任承担以及相关拓展问题仍有疑惑,想了解更详细准确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别错过获得专业解答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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