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如何认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认定如下:若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工资等,或承诺支付日期已到而未支付,“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或承诺支付日期届满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若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时间,以该时间为争议发生日;不能证明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争议发生日。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遇到劳动争议,要及时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避免权益受损。
二、劳动争议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发生时间按如下情形确定。一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根据常理可推断其应当知道的日期。二是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时间。三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时劳动关系终止日为劳动争议发生时间。
三、劳动争议发生时,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首先要确认管辖仲裁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准备仲裁申请书,写明双方信息、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同时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和争议事实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携带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及本人身份证件等前往仲裁委立案,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材料。仲裁委收到申请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会通知双方并安排仲裁庭。之后按仲裁庭安排参加庭审,庭审中充分陈述观点并提供证据。
仲裁庭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作出裁决。对裁决不服,除终局裁决外,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当我们明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如何认定后,还需关注两个紧密关联的实践问题:其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直接依赖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若超过法定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需结合具体情形(如工资拖欠、解除合同等)精准判断;其二,实践中证明争议发生之日的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沟通协商凭证、解除通知等)的举证责任分配,会影响维权流程的顺畅度。若您在实际劳动纠纷中,对争议发生之日的具体场景认定、时效计算或证据收集仍有困惑,别错过专业指导,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律师帮您理清细节,保障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