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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赔偿1个月工资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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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24 · 1769人看过
导读:用工单位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即“代通知金”。法律规定,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及新安排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所依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未就变更达成协议这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此工资指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用工单位赔偿1个月工资的标准是什么

一、用工单位赔偿1个月工资的标准是什么

用工单位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通常指的是“代通知金”。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的“一个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用工单位赔偿1个月工资有哪些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的情形主要有:

其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工单位需支付1个月工资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工单位需支付1个月工资赔偿主要有以下情形:

其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我们探讨用工单位赔偿1个月工资的标准是什么时,要知道这并非简单一概而论。通常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比如用人单位无过错性辞退员工时,需按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这1个月的赔偿标准。但这里的平均工资计算也有讲究,是剔除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后的应得工资。那要是员工对这个标准的计算方式有疑问,或者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这种赔偿情形,又该怎么办呢?别担心,如果您对用工单位赔偿1个月工资的标准相关问题还有更多疑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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