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对于孕产妇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对孕产妇有诸多保护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休息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用人单位还应按规定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此外,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且应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哺乳时间。
二、劳动法对于离职工资的规定有哪些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当日结清并支付劳动者工资。
若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离职前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工资。此外,符合法定情形离职的,用人单位还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法对于劳动安全有何规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此外,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劳动法对于孕产妇有着诸多贴心且全面的规定。比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那么,要是女职工所在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这些规定,女职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还有,如果女职工在孕产期遭遇了不合理的调岗降薪等情况,又该采取什么措施呢?若您对劳动法中孕产妇的相关规定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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