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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定条款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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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03 · 1090人看过
导读:《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定条款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本信息、合同期限等多项内容。试用期、培训等属于约定条款,非法定。约定条款由双方协商是否约定,如试用期并非必需,补充保险也非强制。其能在法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双方特定权利义务,不影响劳动合同基本成立与效力。
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定条款的有哪些

一、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定条款的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除此之外的条款不属于法定条款,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这些属于约定条款,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是否在合同中约定。例如,试用期并非所有劳动合同都必须设置;补充保险也不是法定强制包含的内容。约定条款能在法定权利义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义务,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基本成立与效力。

二、不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有哪些

劳动合同内容分为必备和约定条款。通常,与劳动关系无直接关联、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属于劳动合同内容。 比如,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信息、与本单位劳动权利义务无关的他方事务安排等,不应列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像约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排除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等,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属于合法的合同内容。此外,违背公序良俗、显失公平的条款,如要求劳动者放弃工伤索赔权等,也不应在合同中出现。用人单位不能将不合理、不合法的事项作为合同内容约束劳动者。

三、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必备条款的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其他条款为非必备条款,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试用期可由双方约定适用期限,培训条款通常涉及专项培训及服务期约定,保守秘密条款用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是在基本社会保险之外给予劳动者的额外保障与福利。这些非必备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确定是否写入合同。

在了解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定条款的有哪些之后,我们来进一步拓展。比如,虽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是法定条款,但关于具体的工作区域划分细节、加班的特殊补贴标准等可能就不属于法定条款范畴。再比如,法定条款中有劳动报酬,可额外的奖金分配方式、绩效工资的特殊调整规则等也不属于法定条款。如果您对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设置、哪些条款具有法定效力以及非法定条款的影响等还有更多疑问,不要错过获得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资深法律专家将为您提供精准且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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