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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留白合同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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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15792人看过
导读:空白合同不能签。很多时候空白合同是企业为应付检查,让劳动者签个名,走一个过场,一些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可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劳动者将会付出高昂的维权成本。

对留白合同说NO!

我国法律对合同的签订有明确的规定,合同内容应明确,合同双方应该协商一致,达成合意。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合同,效力待定。那么,遭遇留白合同,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律图通过一个小案例为您具体解答。

1、案情简介:

今年1月5日,李小姐应聘入职到一家服饰公司工作,担任助理设计。但上班后,该公司一直没有按照当初的承诺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考虑自己刚来单位,可能公司领导还在试用期考察自己,李小姐就没好意思追问。

直到4月初,李小姐的工作也得到了公司的认可,想到自己已经在这家单位工作三个月了,于是就问部门主管什么时候签合同的问题。4月20日,部门主管找到她说公司要和她签合同。可是,让李小姐没有想到的是,主管给她的竟然是一份空白劳动合同。“这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具体内容,却让我当时就签字,这点法律常识我还是有的。所以,我和主管说,等把具体内容填写清楚再签吧,这也算是一种委婉的拒绝吧!”

“那就回头再签吧!”当时,部门主管看上去有点不高兴,犹豫了一下回应说。李小姐告诉笔者,可让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大约一周后,她突然接到公司的“解约”通知,而公司辞退她的理由竟然是:由于李小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公司与李小姐的劳动关系将于2015年4月底终止。而且,公司特别强调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公司,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也无需支付李小姐任何经济补偿金

2、案情分析:有事实关系获法律支持

虽然劳动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有个别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却有意留下大量的“空白”。

例如,用人单位会把劳动合同先拿给员工签字,然后再由其随意填写签约单位和合同的具体条款,如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时制度等。而劳动者一旦草率地签下自己的名字,有可能会不慎中招。而且,即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对簿公堂,也大多赢不了官司。

就拿该服饰公司来说,它明显侵犯了劳动者李小姐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李小姐也可以据此进行维权。

首先,该服饰公司要求和李小姐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未与李小姐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而直接要求她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会给职工权益保护带来隐患,作为劳动者当然不能签字。这是一种自我保护意识强的表现,职工在这种情形下的拒签,理由正当,该服饰公司无权以劳动者李小姐拒签合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李小姐在该服饰公司工作了3个月多,该公司在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继续用工,理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比如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另外,该服饰公司在聘用李小姐的劳动用工期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违法用工行为。因此,李小姐和该公司只要存在有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比如银行工资明细等,证明其实际工作的时间,就不用担心会得不到法律支持。

3、维权建议: 单位无举证要承担责任

实践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带有极大盲目性的劳动者很多,尤其是农民工,对于签订劳动合同不以为然。其中的原因或是在单位的要求下不好拒绝,或是为保“饭碗”而做出的无奈选择,但是,签订空白合同无疑为自己的诉讼取证留下了隐患。即使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也会因证据的严重缺失而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只能吃哑巴亏。

本案中,该服饰公司正是想通过钻法律空子,采取倒打一耙的做法免除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遇到像李小姐这样举证不能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不会拒签劳动合同,但万一真有劳动者不签,那么作为用人单位此时只要按法律规定来操作,就可以避免风险。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如果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该及时终止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及时退工而不是任意延续。像李小姐所在的服饰公司声称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又继续留用,最后又想将责任推到职工头上解雇了之,其目的是难以得逞的。因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单位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是李小姐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且单位又在法律时效内进行了退工。

4、特别提醒:空白合同不能签。很多时候空白合同是企业为应付检查,让劳动者签个名,走一个过场,一些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可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劳动者将会付出高昂的维权成本。所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睁大眼睛,看清楚合同的具体条款,要确实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要切记:劳动合同文本必须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不仅要具备法律意识,而且要具备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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