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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对面见面钱,双方分手了,钱是否退还需视情况而定。关键在于判断见面钱的性质。具体如下:
- 若为彩礼性质: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有权要求返还。若见面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符合当地习俗且数额较大,可认定为彩礼,分手时给付方有权要求退还。
- 若为无条件赠与:若见面礼是基于日常人情往来的无条件赠与,如双方初次见面时,长辈给晚辈的小额礼节性红包,一旦交付,财产权利转移,赠与人通常无权撤销,受赠人可合法保有,无需退还。
- 若为附条件赠与但未成就条件:若见面钱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如明确表示以双方结婚为前提给予,但最终未结婚,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不过,若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法院可能根据共同生活时长、见面礼用途等因素,酌情减少返还金额。
- 若涉及借婚姻索取财物:若受赠方以结婚为要挟索要高额见面礼,违反了《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给付方可主张该赠与无效或要求返还。
建议先与对方协商,说明给付情况及分手事实,尝试和平解决。若协商无果,可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诉讼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