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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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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职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下简称本法和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例如,公安人员在任何时间或地点,都有权抓捕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对其以暴力或威胁方法进行阻碍,就构成犯罪。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贸易进行监督管理,海关人员依法进行进出口物品检验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

    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本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一个行为,数个罪名,想象竞合)。本条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如保守国家秘密;作自已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比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参加投票选举;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与选民联系;检查、考察、视察工作;等等。无论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执行职务,还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只要属于代表职务,对其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就可构成本罪。应当指出,有的代表本身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是在执行其工作职务,对其进行阻碍的,应是本罪客观方面的第]种情况,即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其不是在执行工作职务,而是在执行代表职务,就构成本罪的这种情况。代表如属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只有执行代表职务时才可构成本罪。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务。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直接阻碍,则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第一种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而不能以此种情况论处,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应属于以非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时,出示证件依法查验人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行为人拒绝提交身份证明,提供有关情况的(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的除外,其行为巳构成独立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再以该罪论处);

    (2)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要进入有关场所,进入限制进人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或查看、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行为人却予以拒绝的;

    (3)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出示证件要求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要求优先通行,行为人拒绝允许的;

    (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可优先使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行为人却予以阻挠甚或故意刁难的;

    (5)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要对组织或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查验,行为人拒不允许的;

    (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人员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查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等等。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种种方式使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其职责。其既表现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被迫停止执行国家安全公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的国家安全公务的内容。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

    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所渭严重后果,是指耽误了国有安全工作,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给困家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具体则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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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公务罪认定

    一、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二、与其他罪的区别

    (一)本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具有某些共同点,如都危害了国家利益,都必然会对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干扰和破坏;在行为方式、行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自故意。

    二者的区别点在于: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就具体的侵害对象而言,通常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后者则不限于此,以和平演变等方式危害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也构成犯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除外)。最后,从犯罪的危害结看,前者系刑法理论中的抽象危险犯或实害犯,对于后一情形,必须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达严重之程度为必要;后者则系行为犯,即一经实施即达既遂,并不要求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也不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已引致危害国家安全的危险。

    3、从犯罪主体来看,二者虽都可由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但在实践中,后者的主体特别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窃据国家重要职位,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力的人;而前者的主体多见为普通公民。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这是二者最本质、最关键的区别。前者在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间接故意,行为人通常有妨害公务执行的目的,但不限于此;后者则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在实践中,会遇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形,这是妨害公务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等罪的法规竞合犯,对之应按法规竞合犯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重法优于轻法,以后者论处。

    (二)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比较容易认识:

    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

    2、犯罪的客体要件不同。前者通常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聚众不聚众均无不可;后者则只能是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至于犯罪方法,则不以暴力、威胁为必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犯罪。对于少数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应依照《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242条第1款和第277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后者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为其主体。对于其他参与阻碍活动,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应根据本法第242条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此外,二者在犯罪主观方面也有一些差别。

    (三)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表现在:其一,两者都有可能是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职能的行为;其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对抗国家公务活动的故意;其三,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时,其客观行为表现就与妨害公务罪完全相同。二者相区分的关键在于其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不同: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等;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与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言,前者应系普通法,后者应系特别法。故对这类案件应该依本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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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1项规定处罚。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项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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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5)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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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公务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 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 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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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3 14:47:56

女方想离婚男方不同意还威胁会杀害女方怎么办?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最近回复:

可以帮你的。。。。。。。。。。。。。。

2025-02-02 14:38:21

被集团公司7人群殴故意伤害至残,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承担刑事责任不

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最近回复:

您好这边方便接听来电跟您详细沟通一下

2025-02-01 22:37:28

故意伤害伤情鉴定不服怎么办

律图巴音郭楞

律图巴音郭楞 最近回复:

当遇到对故意伤害伤情鉴定结果不满意的情况时,有相应的处理办法。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天之内,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这期间,一定要提交书面的申请,并且要清晰地阐述不服原鉴定结论的原因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上一级鉴定机构会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来进行重新鉴定工作,之后会给出新的鉴定结论。要是依然对新的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还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所设立的鉴定机构去申请最终的鉴定。在整个这个过程当中,必须要保证申请重新鉴定等一系列行为都是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的,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也应该对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保持尊重,并且要坚信鉴定程序的公正性,以客观、理性的态度对待整个伤情鉴定及后续的相关事宜。

2025-02-01 04:30:10

盗窃被害人不接受赔偿怎么办

湖南法务

湖南法务 最近回复:

当遇到盗窃案件且被害人不接受赔偿时,我们可以借助法律途径来妥善解决。盗窃行为本身是违反刑法的,犯罪嫌疑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明确要求犯罪嫌疑人对其因盗窃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比如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等。法院会依据相关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来作出公正的判决。要是犯罪嫌疑人具备赔偿的能力却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法院会采取一系列的强制执行措施。比如,查封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限制其对财产的处置;扣押其有价值的物品;甚至通过拍卖等方式将其财产变现,以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赔偿范围方面,通常仅仅限于物质损失,对于精神损失等方面的诉求,可能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总之,当被害人遭遇不接受赔偿的情况时,法律为他们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通过这些途径,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遭受盗窃之苦后,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和保障。

2025-02-01 00:58:58

有前科故意伤害轻伤二级怎么判刑

律图伊犁

律图伊犁 最近回复:

有前科的人若再次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且导致轻伤二级,其判刑情况较为复杂。前科本身会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表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故意伤害轻伤二级,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由于有前科这一因素,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诸多方面。比如前科的性质、间隔时间、此次犯罪的具体情节,包括故意伤害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人的认罪态度等。如果前科较为严重,如多次犯罪或曾犯有暴力性犯罪,那么此次故意伤害轻伤二级的判刑可能会偏重,可能接近三年有期徒刑;若前科较为轻微且间隔时间较长,同时此次犯罪的情节相对较轻,如只是因一时冲动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那么判刑可能会在拘役或管制的范围内。总之,有前科的故意伤害轻伤二级案件,具体的判刑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2025-01-31 16:38:17

非法集资受害者需要如何维权?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纠纷可以直接起诉p

2025-01-28 15:40:58

故意伤害致他人轻微伤怎么定罪标准,想了解:如何证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司天双律师

司天双律师 最近回复:

不构成犯罪,治安案件,,,,

2025-01-27 14:55:44

离婚,他觉得我脾气不好,伤害家人

罗杨律师

罗杨律师 最近回复:

当对方以“你脾气不好,伤害家人”为由提出离婚,你可以从以下方面应对: 沟通协商 - 反思与自省:静下心来,认真回顾自己在家庭中的行为与表现,思考是否因脾气问题给家人带来伤害。若存在,尝试理解对方感受,这有助于后续沟通。- 坦诚交流:主动与对方诚恳沟通,表达你对婚姻的重视,询问对方具体不满之处,也分享自己对婚姻的看法和感受,争取通过对话解决问题。比如,若对方提及某次争吵伤害到孩子,可一起探讨如何改善亲子教育方式。- 寻求调解:若直接交流困难,可请双方信任的亲友、长辈或专业婚姻家庭咨询师介入调解,共同梳理矛盾,寻找解决办法。 法律途径(若协商无果) - 协议离婚:若经过沟通,双方都认为婚姻无法维系,可协商离婚事宜,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签订离婚协议后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若就离婚相关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对方可能提起诉讼离婚。作为被告,应积极应诉,准备相关证据,如证明自己已努力改正脾气问题、家庭关系实际情况等证据,向法院表明自己对婚姻的态度和主张。法院会依据双方提交证据及实际情况审理并判决。

2025-01-26 14:58:43

没构成轻伤害怎么判刑,想了解没构成轻伤害会承担什么责任?

何光清律师

何光清律师 最近回复:

如果伤害行为未构成轻伤,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需要赔偿受害人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行政处罚:可能会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具体的处罚方式和程度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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