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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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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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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认定

    一、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要看是否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的行为;二要看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二、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界限。本罪与后罪在主体、主观方面犯的客体等方面有相同或类似之处。

    二者的区别是: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为明知编造、传播的是虚假恐怖信息而仍决意为之;后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却表现为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决意投放。

    (2)行为方式不同。前罪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后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为虚假的恐怖信息。后罪的对象则为虚假的危险物质,等等。

    行为人如果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后,再编造成为恐怖信息传播出去,后面的编造并传播行为乃为前面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自然结果,属事后不可罚行为,应以后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但是,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之后,不是进行编造恐怖信息或传播,而是编造另外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另外虚假恐怖信息,由于后行为与前行为并不存在必要的按一罪处罚的关系,两者都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本罪与后罪实行并罚,不能以一罪论处。

    (二)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后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其罪;后罪主体却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

    (2)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本罪的主观意内容为明知编造或传播的是虚假的恐怖信息为了扰乱社会秩序而仍决意为之;后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却为明知编造并传播的是虚假的证券、期货交易信息为扰乱证券、期货交易秩序而仍决意为之。

    (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为编造或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和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两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后罪的行为方式则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编造行为和传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其罪。只有其中之一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4)定罪情节不同。本罪的定罪情节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乃为量刑情节,非定罪情节;对后罪而言,造成严重后果乃为定罪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就不能构成其罪。

    (5)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为虚假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后罪的对象则为虚假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信息。

    (6)侵害的客体范围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社会各方面的秩序;后者则为特定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为前者即社会秩序所包含。行为人如果针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编造且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如称恐怖分子会针对证券、期货市场的计算机系统发动病毒攻击,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触犯本罪,又触犯后罪,属想象竞合;应择重罪以本罪治罪科刑,不实行并罚。

    (三)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二者之间的区别:

    (1)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后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聚众实施各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明知编造或传播的为虚假恐怖信息仍决意为之。

    (2)行为方式不同。后罪的行为方式为聚众采取各种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方法多种多样;本罪的行为方式则为编造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以扰乱社会秩序。

    (3)定罪情节不同。后罪的定罪情节为情节严重,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能构成其罪;本罪的定罪情节则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其罪的必要,造成严重后果乃为重罪情节,不属定罪情节。

    (4)侵害的客体不同。后罪所侵害的客体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及教学、科研秩序,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后者则为包括前者在内的一切社会秩序。

    行为人如果采取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以传播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的方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触犯本罪,又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牵连犯,应择重罪以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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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标准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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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立案标准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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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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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01:53:08

若不知被告现住址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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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不知被告现住址时,可从与被告有密切关系的人处打听信息,这些人可能知晓被告的现住址。 (2)存在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会留存被告可能的地址信息,可从中查找。 (3)若前面方法都行不通,在诉讼程序里,向法院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法院有权通过公安部门等机构查询被告户籍登记地址。 (4)若户籍地址和实际居住地址不同,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能被退回,这时可申请公告送达,经过法定期限即视为送达,诉讼程序可继续。 提醒:在通过各种途径获取被告地址时,要确保信息来源合法。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6-04 01:36:48

什么情形可以推断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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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没按法定或行业要求开展医疗活动,可推断其有过错。 2.隐匿或拒绝提供纠纷相关病历资料,影响对医疗行为判断,也能推断有过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破坏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可推断过错。 不过,若医疗机构能自证无错则除外。

2026-06-03 08:11:55

没有经我同意磨错我牙齿,后说套好牙齿能正常吃东西再说,现在套了22只牙,调了6次都不能正常吃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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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依据鉴定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6-06-01 23:10:23

婴儿出生后死亡医院怎么处理,想了解医院有哪些责任和义务在婴儿死亡后需要告知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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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进行尸检,然后封存和复印全部病历资料,再来分析医院有没有责任或者过错

2026-05-29 03:48:31

对方若隐瞒病史能否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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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方隐瞒病史能否索要赔偿需结合具体法律关系、隐瞒病史的性质和影响等因素判断。 法律解析: 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对方隐瞒病史的赔偿情况不同。在保险合同关系里,若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不会给予投保人赔偿;若保险人未发现而正常承保,出险后保险人可拒赔,符合法定情形时,投保人还可能承担保险人因此支付的费用。在婚姻关系中,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能否索要赔偿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若您遇到对方隐瞒病史的情况,不确定自身权益和处理方式,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5-28 22:46:42

可以办理医疗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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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医疗纠纷,目前的基本情况是?

2026-05-27 09:23:25

我需要咨询医疗方面的问题

最近回复:

您好,我可以为您提供医疗方面的法律咨询。常见的医疗法律问题包括:医疗纠纷(医疗过错鉴定和赔偿)、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费用纠纷、医疗保险理赔、工伤医疗待遇、医院违规收费、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医疗美容纠纷等。如果您或家人遇到了医疗相关的法律问题,请描述具体情况(发生了什么医疗问题、在哪家医院、什么时间、造成了什么后果),我会为您详细分析。

2026-05-26 13:37:05

我是检验科工作人员,因为在化验时没有对标本状态进行标明,导致医生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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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你这是工作失误,可能要受到内部处罚,如果误判严重,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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