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同类客体是国家社会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4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可见国旗、国徽的管理是通过授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具体管理来实现的,任何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有关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的侵犯。因此,虽然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尊严,但实际情况中行为人多数是为了发泄对国家的不满或者为了出风头、逞威风、寻求精神刺激而实施的,一般还不具有推翻我国国家政权、颠覆政府的目的,因而这种犯罪应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当然如果行为人以侮辱国旗、国徽为手段,辅之以其他行为,目的在于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废,颠覆人民政府,则此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不能再以侮辱国旗、国徽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侮辱外国的国旗、国徽不构成本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标准。首先,国旗、国徽应符合法定的规格,具体标准应根据《国旗法》、《国旗制法说明》、《国徽法》、《国徽图案制作说明》来确定。其次,国旗、国徽应由法定企业制作。因此如果侮辱的属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或自制的国旗、国徽,就不构成本罪。

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及其他积极作为的形式。所谓焚烧,是指直接点燃或置于其他燃烧器具场所中使国旗、国徽燃烧而化为灰烬;所谓毁损,是指通过用手或其他外力以撕破、刺洞、捣碎、剪碎、砸烂、劈开等方法使国旗、国徽整体变残、变形、缺损而丧失原来面貌或完全成为碎片;所谓涂划,是指用涂料、颜料等有色物品在国旗、国徽上任意涂抹乱划,或者用污物弄脏国旗、国徽,以破坏国旗、国徽的严肃性、整洁性;所谓砧污,是指以粘物、熏烟等戏弄的方式使国旗、国徽污垢不堪;所谓践踏,是指采取脚踏、车轮碾轧、兽蹄踏踩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其他方式是指以上述五种方式以外的其他使国旗、国徽受到侮辱的方式,如在广告、商标上使用国旗、国徽,将国旗、国徽倒置,将国旗、国徽升挂或悬挂于坟场,办私人丧事时使用国旗、国徽,让国旗被拖于地上等。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侮辱国旗、国徽的或者以上述行为侮辱了国旗或者国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上述几种行为或同时侮辱国旗和国徽的,也应以一罪论处,而不构成数罪,不实行数罪井罚。本罪一般是行为人亲自实施上述行为才构成犯罪,不作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教唆他人或者利用他人的过失、无知而使国旗、国徽受侮辱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2、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众场合。所谓公众场合,既包括《国旗法》第6条至第11条规定的场合,即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门、出人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境海防哨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全日制学校、各人民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广场、公园、重大庆祝会、纪念会、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外交活动场所、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公安部门的船舶、民用船舶和进人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也包括《国做法》第4条、第5条规定的场合,即:

(1)悬挂国徽的机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悬挂国徽的场所:有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悬挂国徽的场所。此外,还包括其他有公众出人的场所,如街道、码头、商店等等。

3、本罪的侮辱行为必须带有公然性,而明目张胆地在众人在场或能使多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侮辱。行为人如果将国旗、国徽受侮辱后呈现的不法状态呈现在能够使众人看到的地方并被众人知晓或可能被众人知晓的,也应视为具有公然侮辱的性质。否则即使行为人侮辱了国旗、国徽,但不具有公然性,如在晚上行为人在某一公众场合实施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当时根本不可能被众人知晓,而行为人又及时消除了国旗、国徽被侮辱的痕迹,则这种行为不构成本罪。

4、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应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并不要求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根据本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国旗法》第19条、《国徽法》第13条同样规定,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显然并非所有侮辱国旗国徽的违法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实施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而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及情节较轻的,才构成本罪。

具体判断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危害程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侮辱手段是否恶劣;

(2)侮辱对象的数量及侮辱次数的多少;

(3)侮辱的动机如何。如出于仇视党的方针、路线、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动机与纯粹是为发泄个人私愤等动机危害性显然不同;

(4)影响的大小。如侮辱天安门广场升挂的国旗与侮辱某居民院升挂的国旗,影响大小显然不一样,其危害性大小也就不同;

(5)造成的实际后果。如点滴涂改与全面涂改国旗国徽显然不同;

(6)行为人案发后的态度。如行为人是主动交代或积极消除影响,还是拒不认罪。如果从以上几方面因素考虑,认为行为人的情节属于较轻的或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关于间接故意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理论上有两种相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侮辱国旗国徽罪只限于直接故意才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在公众场合实施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性质、后果。并希望通过其行为达到使国旗、国徽当众受辱、损害国家尊严的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侮辱国旗国徽罪多数由直接故意构成,但并不排除少数间接故意的情况可以构成,如为了出风头,明知其行为会侮辱国旗、国徽而仍实施其行为,以致国旗、国徽被侮辱,显然也可以构成本罪。我们赞同前一种观点。虽然根据本条,侮辱国旗国徽罪没有明文规定必须是直接故意才构成,但根据《国旗法》和《国徽法》的规定,情节较轻的一般违法行为并不认为是犯罪。因而根据立法精神,我们可以认为一般的间接故意造成国旗、国徽被侮辱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而不构成犯罪。至于那些以犯他罪为目的而放任国旗、国徽受侮辱结果发生的虽然不能认为是情节轻微,但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可以按所构成的其他罪论处,当然没有再以本罪论处的必要。另外本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是对社会主义制度、党或国家的某些政策不满,有些可能是对某些领导不满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构成本罪,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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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9:01:15

工程款打进第三方没签合同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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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未签订合同,也有办法追讨工程款。关键在于收集证据证明工程事实和款项往来,以此证实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及款项金额。若第三方无正当理由占有工程款构成不当得利,可要求返还。 具体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收集证据:收集工程记录、施工图纸、验收报告、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能证明工程事实和款项往来的证据。 2.与第三方协商:明确款项性质和返还要求,保留协商记录。 3.提起诉讼:若协商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第三方返还工程款,诉讼中证据是主张权利的关键。

2026-02-05 07:11:47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应适用什么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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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施工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则,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是基于建设工程与不动产的紧密联系。 (2)专属管辖有助于在案件审理时进行现场勘察和证据收集,能更有效地查明事实,从而及时解决纠纷。 (3)当发生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时,当事人需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专属管辖排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权利。 提醒: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专属管辖明确,当事人应严格遵循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避免因管辖问题耽误纠纷解决。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5:05:54

施工造成损害赔偿范围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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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施工造成损害赔偿主要分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包括施工致使的不动产和动产损坏,像房屋、车辆、设备等,赔偿金额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人身损害赔偿包含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等,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若施工损害导致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因容貌受损带来严重精神痛苦的情况。 提醒: 施工造成损害赔偿情况复杂,不同案件细节不同赔偿标准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4:30:15

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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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积极收集聊天记录、施工记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能证明存在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及纠纷事实的证据。 (二)明确起诉条件:要确保自己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明确被告信息,准备好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该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三)提供初步证据: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供初步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6-02-05 03:06:08

工程里实际施工人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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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含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等。认定实际施工人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一是要有实际施工行为,需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建设。二是和发包人无直接或名义合同关系,却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义务。三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因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导致无效的情况。四是工程部分或全部完工,且质量合格或经修复后合格,质量不合格就难以主张工程款债权,也无法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为准确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施工方应注意保留投入资金、材料、劳力的相关凭证,以证明实际施工行为;注意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避免因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同时要确保工程质量,为主张工程款和身份认定提供有力支撑。法院在判定时,也应综合全案证据,谨慎作出认定。

2026-02-05 00:36:47

工程合同纠纷打官司要用到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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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打官司需按诉求准备对应证据。证据要真实、合法且与案件相关。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准备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可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等。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预、决算报告,工程款支付和收款凭证,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验收报告,工程进度表等都是有效证据。 若主张赔偿,要提供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证据,像工期延误窝工损失、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等相关票据和鉴定报告。 建议在收集证据时,仔细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其与案件紧密相关。对于重要证据,可进行备份保存。

2026-02-04 14:12:56

施工图没签字需要负责吗,想了解施工图未签字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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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字施工图一般不具完整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合法施工、验收、备案依据。 2.?未签字≠不担责:设计人、注册师、施工/建设单位如实际使用或存在过错,仍可能承担质量、安全、行政及民事赔偿责任。 3.?关键看:是否实际采用、是否图审合格、是否有其他确认证据。

2026-02-04 12:06:12

建设工程违约责任要如何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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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继续履行是建设工程违约责任中基础的承担方式,它保障了合同的正常履行进程,让工程得以按照约定推进。 (2)采取补救措施针对工程质量问题,通过修理、返工等手段,使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维护了工程的实用性和安全性。 (3)赔偿损失以弥补受损方的经济损失为目的,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既考虑直接损失,也包含可得利益,但有一定的预见范围限制。 (4)支付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补偿性,合同有约定时违约方需按约定支付,同时法律也赋予当事人在违约金不合理时请求调整的权利。 提醒: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明确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若出现违约纠纷,受损方要及时收集证据,违约金不合理时可请求调整,具体案情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4 10:31:29

工程合同被单方解除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近回复:

1.工程合同被单方解除,赔偿标准先看合同约定,有明确约定违约赔偿计算方式和金额的按约定执行。若合同未约定,赔偿范围涵盖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2.直接损失指已完成工程部分费用、已采购材料设备费用等实际支出且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间接损失主要是可得利益损失,如合同正常履行本可获得的利润,但需具有确定性、可预见性。 3.实践中主张可得利益损失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计算依据和方法。受损失方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若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扩大部分损失可能无法获赔。 4.建议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违约赔偿条款,以避免纠纷。受损失方在合同解除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为索赔提供有力支持。

2026-02-04 08:53:12

工程款可不可以转到合同外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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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款通常不能随意转至合同外第三方。依据合同相对性,建设工程合同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款应按约付给承包人。 2.若要转款给合同外第三方,需满足特定条件。合同明确允许支付给第三方;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对象;存在合法债权转让,承包人转让工程款债权给第三方且通知发包人。 3.无合法依据擅自转款会引发法律风险。发包人可能未完成付款义务,仍需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会以未收到款项主张权利。 4.为避免风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付款时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如需变更付款对象,要确保满足法定条件,按流程签订补充协议或进行债权转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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