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妨害公务罪 > 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职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下简称本法和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例如,公安人员在任何时间或地点,都有权抓捕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对其以暴力或威胁方法进行阻碍,就构成犯罪。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贸易进行监督管理,海关人员依法进行进出口物品检验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

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本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一个行为,数个罪名,想象竞合)。本条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如保守国家秘密;作自已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比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参加投票选举;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与选民联系;检查、考察、视察工作;等等。无论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执行职务,还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只要属于代表职务,对其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就可构成本罪。应当指出,有的代表本身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是在执行其工作职务,对其进行阻碍的,应是本罪客观方面的第]种情况,即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其不是在执行工作职务,而是在执行代表职务,就构成本罪的这种情况。代表如属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只有执行代表职务时才可构成本罪。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务。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直接阻碍,则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第一种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而不能以此种情况论处,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应属于以非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时,出示证件依法查验人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行为人拒绝提交身份证明,提供有关情况的(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的除外,其行为巳构成独立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再以该罪论处);

(2)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要进入有关场所,进入限制进人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或查看、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行为人却予以拒绝的;

(3)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出示证件要求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要求优先通行,行为人拒绝允许的;

(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可优先使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行为人却予以阻挠甚或故意刁难的;

(5)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要对组织或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查验,行为人拒不允许的;

(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人员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查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等等。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种种方式使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其职责。其既表现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被迫停止执行国家安全公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的国家安全公务的内容。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

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所渭严重后果,是指耽误了国有安全工作,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给困家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具体则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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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08:53:16

同居达到一年时间是否会构成重婚

最近回复:

1.同居一年未必构成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其结婚。 2.仅同居一年,没进行结婚登记或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不构成重婚。 3.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生活一年,即便没登记,有配偶一方可能构成重婚,像周围人都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情况。 4.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涉嫌重婚。判断重婚要结合法定条件,同居一年只是考量因素。

2026-06-04 06:53:23

同居两年未领证,分手要怎样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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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领证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分手处理方式如下 2.财产:同居期间共同收入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能证个人财产归个人,无法证明按共有分割,协商不成可起诉。 3.债务: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子女抚养: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相同。双方可协商抚养权和抚养费,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2026-06-04 04:47:43

出现重婚,第二段婚姻要怎样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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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婚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第二段婚姻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自始无效,无需常规离婚手续。 (2)若要明确婚姻状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第二段婚姻无效,需准备证明重婚事实的证据,像前后两段婚姻的结婚证、证人证言等,法院受理后会依法审理,认定构成重婚就会判决第二段婚姻无效。 (3)还能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情况,婚姻登记机关调查核实重婚事实后,会注销第二段婚姻登记。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或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6-04 04:35:01

情侣同居女方遇男方殴打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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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确保安全是首要任务,女方在遭遇男方殴打时,迅速远离现场到安全区域,能够有效避免持续伤害,比如邻居家或公共场所这样人多的地方是比较好的选择。 (2)报警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关键步骤。警方到场后,会制止暴力并依法调查,询问笔录等会成为重要的法律文档,行政处罚也是对加害方的一种约束。 (3)及时就医并保留相关材料很有必要。这些就医材料是证明男方暴力行为的有力证据,对于后续的处理有重要作用。 (4)若伤害达到轻伤及以上,男方涉嫌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会给予相应制裁。女方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男方继续侵害。同时,女方可就损害要求民事赔偿。 提醒:遭遇家暴时一定要冷静应对,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及时咨询以获取专业分析。

2026-06-04 04:30:47

第三者能否去起诉男方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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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者可起诉男方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再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 2.若第三者有证据证明男方在有合法婚姻时,和自己登记结婚或没登记却以夫妻名义生活,能向法院自诉男方重婚。 3.若第三者明知男方有配偶仍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自己也可能构成重婚罪。 4.起诉时,第三者要权衡风险,收集结婚证明、证人证言等充分证据。

2026-06-04 03:32:24

离婚时遇男方婚内出轨同居,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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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女方请求离婚,在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积极收集男方婚内出轨同居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以促使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二)财产分割时,女方可向法院主张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准备好家庭财产清单等相关材料。 (三)对于损害赔偿,女方应明确提出请求,配合法院提供男方过错程度、男方经济能力等方面的证据,以便法院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四)争取子女抚养权时,女方要展示自己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条件,如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6-06-04 01:57:33

同居关系中过错方财产分割赔偿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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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不受婚姻法律保护,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无法定赔偿。 2.财产分割先看有无约定,有约定按约定办。 3.无约定时,能证明归一方的财产归其所有;不能证明的按一般共有处理,能确定出资额按比例分,不能则等额享有。 4.若一方过错致对方人身损害,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026-06-04 00:59:04

同居两年未领证,分手时应如何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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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领证同居两年后分手,处理方式因情况而异。 2.财产方面,同居期间共同收入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能证明属个人的归个人,无法证明则按共同财产分割,会考虑出资等情况。 3.债务上,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清偿责任。 4.子女抚养,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相同。不满两周岁原则上随母,已满两周岁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已满八周岁尊重其意愿。

2026-06-04 00:21:48

离婚后贷款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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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00:04:51

没有结婚 只是单纯在一起然后怀孕了 打了胎 在一起期间她还跟别女的睡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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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确实比较复杂,首先从法律角度讲,未婚同居本身并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怀孕后选择终止妊娠,这是女方对自己身体的自主决定,但双方最好能就此进行充分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至于在一起期间女方与其他女性同住,这更多是涉及个人道德和感情信任的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约束。如果因此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可以选择和平分手。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以沟通为主,尽量理性地解决问题,避免冲突升级。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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