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妨害公务罪 > 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职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下简称本法和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例如,公安人员在任何时间或地点,都有权抓捕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对其以暴力或威胁方法进行阻碍,就构成犯罪。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贸易进行监督管理,海关人员依法进行进出口物品检验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

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本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一个行为,数个罪名,想象竞合)。本条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如保守国家秘密;作自已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比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参加投票选举;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与选民联系;检查、考察、视察工作;等等。无论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执行职务,还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只要属于代表职务,对其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就可构成本罪。应当指出,有的代表本身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是在执行其工作职务,对其进行阻碍的,应是本罪客观方面的第]种情况,即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其不是在执行工作职务,而是在执行代表职务,就构成本罪的这种情况。代表如属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只有执行代表职务时才可构成本罪。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务。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直接阻碍,则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第一种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而不能以此种情况论处,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应属于以非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时,出示证件依法查验人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行为人拒绝提交身份证明,提供有关情况的(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的除外,其行为巳构成独立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再以该罪论处);

(2)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要进入有关场所,进入限制进人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或查看、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行为人却予以拒绝的;

(3)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出示证件要求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要求优先通行,行为人拒绝允许的;

(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可优先使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行为人却予以阻挠甚或故意刁难的;

(5)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要对组织或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查验,行为人拒不允许的;

(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人员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查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等等。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种种方式使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其职责。其既表现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被迫停止执行国家安全公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的国家安全公务的内容。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

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所渭严重后果,是指耽误了国有安全工作,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给困家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具体则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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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5:16:17

环境污染拿到2亿赔偿要怎么做

最近回复:

1.收集证据:要拿到污染现场照片、视频和环境监测报告等,证明污染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比如企业违规排放致农田受损,要有农田现状和企业超标排放证据。 2.协商与投诉:先和污染责任方谈赔偿,谈不拢就向环保等部门投诉,让他们调解。 3.提起诉讼:调解不成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提交充分证据,申请专业机构评估损失。污染构成犯罪,可追究刑责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

2026-02-05 03:22:10

环境侵权恢复费用在责任中怎么算

最近回复:

1.环境侵权恢复费用计算方式多。成本法是按将受损环境恢复到原有状态的所有花费算,含人力、物力等直接成本和监测等间接成本。 2.有类似修复案例时,可参考其费用标准;也可用恢复费用法,按预期恢复费用评估。还能结合环境价值评估法,考虑生态、景观价值确定费用。 3.侵权责任人要承担修复费,不履行可由他人代修,费用仍由其出。法院会结合多因素和专业鉴定判定费用。

2026-02-05 01:53:41

环境污染造成精神损害应赔偿多少

最近回复:

1.环境污染致精神损害赔偿无统一标准,法院综合多因素判定。 2.侵权情节有影响,故意侵权比过失侵权赔得多。 3.后果越严重赔偿越高,像造成长期精神障碍的情况。 4.侵权人经济能力强,赔偿数额可能更高。 5.受诉法院当地生活水平高,赔偿也可能多。 6.要证明精神损害和污染有因果关系,可收集医疗、心理评估证据索赔。

2026-02-04 12:31:17

环境侵权责任可通过哪些方式承担

最近回复:

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丰富: 1.停止侵害,即立即终止侵权行为,防止危害扩大。 2.排除妨碍,消除侵权行为对他人权益行使的阻碍。 3.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恢复原状,把被破坏的环境恢复到侵权前状态。 5.赔偿损失,对财产、人身和生态损害进行赔付。 此外还能要求赔礼道歉,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2026-02-04 12:22:14

环境污染后赔偿责任究竟该怎么担

最近回复:

1.环境污染赔偿一般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污染行为造成损害,不管有无过错都要担责。 2.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他人受损,侵权人担责。多个侵权人时,责任大小依污染物情况、破坏方式等确定。 3.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致损害发生或扩大,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4.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破坏的,被侵权人可向侵权人或第三人索赔,侵权人赔偿后可追偿,赔偿含人身、财产损失等费用。

2026-02-04 08:07:43

环境侵权诉讼管辖究竟该如何确定

最近回复:

1.环境侵权诉讼管辖分级别和地域管辖。级别上,一般环境侵权民事案归基层法院管,重大涉外环境侵权案等由中院管。 2.地域上,污染环境等致损诉讼,可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地含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像被污染河流流经地都可能是结果发生地,当地法院有管辖权。 3.若多地法院有管辖权,原告选一起诉;向多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026-02-04 07:09:42

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时效有没有三年

最近回复:

1.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时效为三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一般诉讼时效是三年,环境污染损害侵权纠纷也适用。 2.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3.若自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4.遇环境污染损害,权利人要在三年内及时维权,以免超时效带来不利。

2026-02-04 06:41:56

环境侵权责任认定该通过什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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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侵权责任认定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先认定污染行为,即加害人有向环境排污等破坏生态的举动。 2.确定损害事实,涵盖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害,像居民染病、作物减产。 3.判断因果关系是关键,因环境侵权因果复杂,用推定规则。受害人证明污染物质到损害地且起作用,加害人无法证明无因果,就推定有因果。 4.加害人若能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可部分或全部免责。

2026-02-04 05:27:25

环境损害赔偿涵盖的范围有哪些

最近回复:

1.生态环境修复费:含修复方案制定实施、监测监管等费用,若无法完全修复,还包括功能永久损害损失。 2.服务功能损失:从生态环境受损到修复完成,服务功能丧失的损失,像水体污染致渔业受损。 3.永久损害损失:如生物多样性遭污染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损失。 4.应急处置费:有应急监测、处置、清污洗消等费用。 5.调查鉴定费:确定环境损害范围、程度等的调查、鉴定、评估费用。

2026-02-04 03:05:03

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及责任涵盖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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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涵盖生态环境受损到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损失、永久性损害损失、修复费用,以及防损扩损的合理费用。 2.环境损害责任类型: 民事上,侵权人需赔偿相应损失。 行政上,监管部门可对其罚款、责令停产整治。 刑事上,构成犯罪的要担责,或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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