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劳动法》第91条和劳动部《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
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
经济补偿金。2.也可根据劳动部《违反
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
赔偿金。事业单位发生聘用关系争议(待聘决定不合理,要求撤销),应该在人事仲裁,还是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