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独营企业而言,解雇员工时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这取决于具体情况。
首先,如果该名员工并不存在任何过失行为,然而个人企业却无缘无故地做出辞退决定,那么个人企业便应当依照该被辞退员工在其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来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即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若该员工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时间内为单位服务,则应视为一年的服务期;
若服务期限未达六个月,则需向该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该名员工是出于自身原因主动提出并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该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单位单方面做出辞退决定。
在此种情况下,个人企业无需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