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没有法律规定有
试用期合同一说,这类合同多见于小型企业,而且单位单方面违约的很常见。分析如下: 8/18的试用期合同即属于正式合同,合同期限即为2个月,并且不存在试用期。(见《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四款)
工资为2000元。 你可以主张的权利如下: 1、补缴工作期间的
社会保险金。 2、要求支付11/18~11/21日的
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根据法律规定,在第一个
合同到期后,10/18~11/17应当
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没有签订,因此从11/18日开始双倍工资。) 3、形势变化解除在法律上有严格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出相关的
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轻易以此作为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4、
经济补偿金:半个月的工资,1000元。(《劳动合同法》第47条),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单位因为上述第三点,不能举证说明他们是合理
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2000元。 5、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即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