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资双方的劳动
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之际,员工因故提前辞去职务时,通常无需向雇主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然而,以下两种特殊情况除外:首先,当用人单位为该
劳动者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深度的专业技能提升和培训,并且双方就此方面达成了明确的服务期限协议,而劳动者未能遵守服务期限规定的话;其次,当劳动者违反了与雇主所签订的
竞业限制条款。
若在以上任意一种情况下发生,劳动者需提前三十天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告知雇主,方能
终止劳动合同;若在
试用期期间,则应提前三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雇主,方可
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过程中,雇主不得以劳动者提前离职为理由,向其提出任何
赔偿要求。
但是,如果劳动者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雇主遭受
经济损失,那么雇主有权要求劳动者对此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