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遭遇破产境况之时,对于员工的
赔偿问题主要牵涉到
经济补偿的层面。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将根据
劳动者在现就职企业中所累积的服务年限来计算。
若服务年限满一整年,则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标准
工资作为补偿;若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却未达一整年,则视同为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服务年限不足六个月的情况,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补偿。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所提及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然而,若公司在
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剩余的资产无法完全覆盖员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那么员工便有权利在
破产清算程序中申报自身的债权请求,依照破产法所确定的清偿顺序获得相应的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清偿顺序上,破产人所
拖欠的职工工资、
医疗费、
伤残补助金、
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均属于优先清偿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