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宣告破产、丧失经营资格、被迫停业整顿、强制撤销或由经营方主动决定提前解体时,即构成所谓的用人单位破产、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主动决定提前解散之状况。
在这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依法需对员工给予相应的
经济赔偿,这便是我们所说的“N”条款。
其中,“N”指代的是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服务年限,以每满一年后支付一定数额的薪资作为标准,向员工执行补偿义务。
若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时,可以视为一整年计算;对于不到半年的服务期,则需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
经济补偿。
然而,“N+1”的补偿方式通常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情况。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公司宣告破产的情形并不适用于“N+1”的
处理方式。
此处提到的
月工资,特指的是
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