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用工单位与其所雇佣之
劳动者所引发的各项
劳动纠纷事宜,均需遵循相关法规予以处理解决:
首先是对
劳动关系的确立与存在进行争端裁定;
其次是关于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
再者是涉及到员工的开除、解雇、
辞职、离职等行为所引发的争议;
此外还包括了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保护等方面所引发的争议;
最后则是由于劳动薪酬、
工伤医疗费用、
经济补偿或
赔偿金等事项所产生的争议。
同时,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其他各类
劳动争议的
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