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欲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告知终止与
劳动者之间的
雇佣关系时,无须向
当事人提供一个月的
代通知金。
然而,根据相关
法规,对于包含
经济补偿部分的款项而言,仍需照常缴纳。若因用人单位违背《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决定解雇劳动者,此时应按双倍标准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额。以下为具体规则:
1.当
劳动合同正在执行过程中且用人单位决定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所赋予的
权利和义务进行操作,否则将视为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标准来终止合同,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特别是按照第四十条规定
解除合同时,除提前30天书面通知外,或另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替代通知金。
3.若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二)至(六)款做出解约行为并导致劳动者遭受直接
经济损失,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对此予以
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