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与
经济赔偿金不可并存以求补偿。
根据其性质以及实际应用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后发现,
赔偿金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在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予被解雇者的适当补偿;而经济补偿金则主要适用于
劳动合同正常到期或依法解除时而需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的特定补偿行为。上述两种行为相互独立,无法同时对同一对象产生效力。经济补偿金,是指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定规定,在特定状况之下给予
劳动者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措施,并且这种补偿的具体情形及标准皆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
另外,经济补偿金通常仅限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现行
劳动法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没有设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先例。赔偿金,则主要是指当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是
违约行为导致对方遭受
经济损失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且在法定赔偿金的使用情境中并不要求双方事先达成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