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私立学校在辞退教职人员时是否需要提供相关权益保障,主要应依据该行为如何界定——即判明这是合法高效地解除或是
违法违规地终止。
具体的法律解析如下:
一、若学校以合乎法律
法规的方式与教师解除劳工合同,须向教师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二、若是学校违反了相关法纪规定,并贸然与教师解除劳工合同,则有责任向教师支付额外的
经济赔偿金;
三、若学校主动提出将劳工
合同解除,且经过充分沟通和交流后获得教师本人的理解和赞同,那么需要按照教师在本机构内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便为他/她发放一个月的基本薪酬作为
经济补偿;^
四、若教师在此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学校有权在不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解除劳工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