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
试用期期间的
劳动者倘若因无法完全胜任其本职工作而被
解除合同,则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这部分劳动者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款项或
赔偿金;在此关键性的阶段中,企业有责任依照自身制定的
入职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审查,若经确定,员工在各个方面均未达到工作要求,那么企业并无需承担任何继续维持与该未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的
劳务关系的义务。
然而,在建立
劳动关系之后,倘若劳动者达到了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亦可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无偿解雇处理。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