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员工因其频繁迟到而被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以过错性原因予以解雇处理时,其将难以享受到相应
经济补偿待遇;
然而,若该员工因为非自身过错导致其
被迫离职,那么其有权享有经济补偿,具体而言,该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便可据此要求获得一个
月工资数额的
补偿金作为权益保障。
再者,若该员工遭遇的是非正常解雇情况,亦即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解除与
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关系行为,则其有权利按照
经济补偿金额的两倍标准向用人单位索求
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