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签署雇佣协议或
劳动合同时,享有随时选择离开的权利。
然而,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遵守相应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在经过30天的期限之后,员工必须完成正式的工作移交以及
离职手续的办理。
为更好地维护广大
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法律也明确指出,不论劳动合同的
有效期如何,员工均可选择在履行雇佣协议或劳动合同时决定不再续约,即享有自主灵活就业权。在具体操作上,当员工做出离职决策时,会引发以下三种情况的发生:其一,若用人单位存在
违法行为等原因致使员工认为继续在此工作是不可接受之情形,则员工有权在向用人单位
递交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后立刻离去,无需等待用人单位批准,并且还可以索取尚未支付的
工资报酬以及基于实际工作年限而获得的
经济赔偿(每满1年支付1个
月工资);其二,如果员工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离职意向,即便未经单位批准亦有权离任。在适用此条款时,须注意
试用期的区别,即在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3天提出书面
离职申请;其三,如果员工未能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并经过单位批准擅
自离任,这将构成员工的不当行为,对于因此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直接
经济损失和为招聘该员工所付出的成本,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承担责任。为了确
保证据的完整性,员工应当采取快递或挂号信的方式邮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至用人单位(俗称“
辞职信”或“
辞职报告”),以便留存二者之间的沟通记录和证明文件。
对于用人单位不同意发放工资或者未及时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员工有权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
申诉进行处理;
此外,用人单位绝对不能够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
违约金。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试用期内还是试用期过后,员工只需提前30天递交书面离职报告,即便是处于服务期内也能够顺利离岗。不过,在进行此类操作时,务必留存书面报告亦或有关离职批准的相关
证据,以免遭遇不测事件。
《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
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