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项
补偿金即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者可获得9个月的
劳动者本人月平均
工资作为
赔偿;
2.第二套补偿方案则包括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以及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部分。这两项补助金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或
聘用合同到期终止时,或者劳动者自发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况下,由
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自承担支付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