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
仲裁裁决书颁发之后,倘若关于薪资方面的裁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然而企业并未选择向
司法机关提出上诉,那么该份裁决书便自然而然地产生约束力。在此情况下,若企业再继续拒绝支付
工资款项,亦或是未能履行裁决书中所载明的各项义务,被申请人有权凭借裁决书、
执行申请书以及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证照,以至向当地基层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
根据我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明确规定,
当事人务必依照法定的时间履行已经对其具有
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中所涉及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按照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向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接受此类申请的法院也应依法开展相应的执行工作。所以,在遇到用人单位未履行按时发放工资支付义务之际,
劳动者应当掌握法律工具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
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
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
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