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对于
劳动合同期限的明确界定,所谓的“永久性合同”实则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即便签订了“永久性合同”,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无法与
劳动者进行终止行为。
只要用人单位能够针对员工设定出适宜的违纪或
违法事项的责任追究标准,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公之于众(例如通过举行工会代表大会等方式),这样同样具有足够的
法律效力来解雇劳动者;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因多种情况辞退劳动者的具体形式。
例如,如果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以无正当理由解雇其员工,就必须向该被解雇人员支付一定额度的
经济赔偿金。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企业与该员工建立
劳动关系的年限每满一年,就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福利待遇;
若员工在企业工作的时间不满一年,但是超过六个月以上,则按照员工在企业中的工作月份数,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补偿;
如果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相应支付一半多月的补偿;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被解雇员工,则还应依规定另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的额外现金作为
代通知金。
最后,若员工严重违反本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且行为已经达到
行政处罚标准要求的解除情形时,无论是何种形式的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不必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