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当公司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后,应对负有相应保密责任的员工履行必要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权益。
若在员工终止用人单位的服务关系后,雇主未能在双方确定的期限内准确地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则这份保密协议将自动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密协议中应清晰明示保密义务的期限,如到期,便意味着保密协议随之失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详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就保护用人单位商业机密及知识产权这一类敏感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对于有保密职责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之商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正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逐月赋予员工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违背了竞业禁止承诺,他们必须按照既定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