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即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对于那些知悉公司商业机密或对于企业经营具有深远影响的员工而言,双方约定在结束雇佣后的一段特定时期内(在此期间),该员工不得在同行业或存在其他竞争关系的企业中担任职务,同时亦不可自行制造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产品或参与类似业务的运营。若员工违反了此类竞业限制约定,即被视为其从事了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活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
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