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劳动者能够成功地举证证实其实际付出的加班时间及具体加班事宜,他们需要掌握并整理以下关键性证据材料:
考勤记录册、考勤卡片、加班申请表、加班通知文件、监控录影带、目击者的证词陈述以及加班期间所完成工作内容的书面文档记录、电子邮件等。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应在日常工作及劳动实践环节中始终保持警惕性,有针对性地收集并妥善保存上述各类重要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