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劳动者在尚与原先所属单位未正式结束劳资关系的前提下,便开始在其他企业单位中从事工作,一旦由此产生了对原有单位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损害,那么该名劳动者将有义务担负起损害赔偿之责;
然而在此同时,那些聘请这名劳动者担任职务的用人单位也必须对原来的用人单位负责,负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这种赔偿责任将由这个用人单位和该名劳动者共同承担,二者需要为损害结果负责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