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参加保险的人员只需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随后相关的转移手续便会由两地社保部门负责处理和衔接。
完成保险转移之后,投保者可以立即继续缴纳保险费用,这对于其自身权益并无任何负面影响。
以下为具体操作步骤:
1.若投保者变更了工作雇主,则需将个人账户跟随本人一起迁移至新的工作地点;
2.当投保者在与原单位结束劳动关系后处于失业状态时,其自身账户须转入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社保中心;
3.若投保者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找到工作,自其开始新工作之日起,其账户应转入新用人单位,并由当地社保中心对其进行受理、审核,然后继续记录缴费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