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有任何一方属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身份,那么他们均有权申请劳动仲裁以解决可能存在的劳动争议问题。
2.申请人如需进行劳动仲裁,应提交一份书面的仲裁申请,同时,还需按被申请人人数呈交相应数量的副本作为备份文件。
3.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依法作出是受理案件还是不受理案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