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用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满一个月而不足一整年的时间内,如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则应向该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
若劳动者未能主动与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有责任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还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