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过失性辞退员工并未预先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即“解除劳动合同n+1”政策。
具体而言,该政策规定:
经济补偿需参照劳动者在所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则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若劳动者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时间内被解雇,则按照一年的工作年限计算;
而对于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外,在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劳动者之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n"代表着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