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雇主故意拖延薪资支付的问题,法律规定通常不包括任何利息相关条款。
但是在劳动行政机关敦促用人单位必须限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尚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劳动部门有权命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比的上限和下限之间的某个比例,如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额外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工资应采取货币的方式每月一次性地支付给员工本人。
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私自扣除或无理拖欠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