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员工身怀六甲的特殊时期内,若被企业调整工作岗位并降低薪酬,她们可以选择就此事与公司进行详尽的商讨和沟通。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女职工仍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期间,女性员工在孕期享有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的特权。
即使雇主出于对孕妇的体恤和照顾,试图减轻她们的工作负担或安排她们前往更适合的工作岗位,也不能以此为由降低她们的法定工资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