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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最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全文包括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六十一条。

  •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 颁布时间:2018-10-26

  • 实施时间:2018-10-26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四十九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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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案件案情简单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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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进行投资归属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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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婚后投资归属分情况定。 2.若因市场行情自然增值,像婚前房产因房价涨而增值,增值部分仍归原所有者。 3.若投资经营有收益,如用婚前资金炒股、开店获利,一般算夫妻共同财产。因婚姻中双方或共同管理经营,或一方经营另一方支持家庭事务。 4.若夫妻有财产归属书面约定,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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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进行投资归属哪方

律图滨州律师

律图滨州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 婚前财产婚后投资的归属分情况而定,自然增值部分仍属婚前财产所有者,投资经营收益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书面财产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当婚前财产在婚后仅因市场行情自然增值,像婚前房产因房价上涨而增值,这并非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所得,所以增值部分仍归婚前财产所有者。而如果是利用婚前资金进行炒股、开店等投资经营活动产生了收益,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能存在共同管理、经营,或者一方经营另一方在家庭事务上给予支持等情况,这种收益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若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财产归属。如果您在婚前财产婚后投资归属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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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进行投资归属哪方

山东法务律师

山东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婚前财产婚后投资归属分情况确定。仅因市场行情自然增值的部分,仍归婚前财产所有者,像婚前房产因房价上涨的增值。而投资经营产生的收益,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用婚前资金炒股、开店盈利。 2.经营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考虑到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可能共同管理、经营,或者一方经营时另一方在家庭事务上给予支持。 3.不过,若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 建议:夫妻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后就财产问题进行沟通,明确财产归属并签订书面协议。在进行投资经营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财产的来源和经营情况。

7小时前

婚前财产婚后进行投资归属哪方

滨州法务律师

滨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婚前财产婚后投资的归属判断要区分不同情况。当婚前财产仅因市场行情自然增值时,像婚前房产因房价上涨而增值,这部分增值仍归婚前财产所有者,其性质未因婚姻关系改变。 (2)若婚前财产用于投资经营并产生收益,例如用婚前资金炒股、开店取得盈利,通常这些收益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双方共同管理、经营的情况,或者一方经营时另一方在家庭事务上给予支持。 (3)不过,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那么财产归属将按照约定来确定。 提醒:夫妻在处理婚前财产婚后投资时,若有明确的财产归属意愿,建议签订书面协议。不同投资情况和家庭实际情况复杂,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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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进行投资归属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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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若婚前财产婚后仅因市场行情自然增值,保留好相关财产原始凭证及市场行情变化资料,以证明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该增值部分仍归婚前财产所有者。 (二)若婚前财产用于投资经营产生收益,若想认定为个人财产,需证明另一方未参与管理经营且未在家庭事务上给予支持;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共同参与管理、保留家庭事务支持的相关证据。 (三)夫妻双方可通过书面约定明确婚前财产婚后投资收益的归属,签订书面协议并妥善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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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拘留所后还能申请保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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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关进拘留所后,如果是刑事拘留,可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里的一种强制措施,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2.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有犯罪嫌疑人自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要向办案机关提出,办案机关要在三天内作出决定。 3.符合下面这些条件的,取保候审申请可获批准:一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二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有社会危险性;三是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有社会危险性;四是羁押期限到了,但案件还没办完。 4.行政拘留不能申请取保候审。 5.要注意,办案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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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拘留所后还能申请保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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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在拘留所,如果是刑事拘留,相关人员可申请取保候审。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能让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自由。 (2)申请主体较为广泛,犯罪嫌疑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都有申请资格。 (3)申请需向办案机关提出,且办案机关要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4)符合特定条件才会批准取保候审,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且无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 (5)行政拘留不适用取保候审,办案机关会综合案件性质情节等因素判断是否批准。 提醒:申请取保候审情况复杂,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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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拘留所后还能申请保释吗

抚州法务律师

抚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若被刑事拘留想申请取保候审,可由犯罪嫌疑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后,办案机关会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三)符合以下条件可能获批: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四是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没办结。 (四)要清楚行政拘留不能申请取保候审,且办案机关会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综合判断是否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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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拘留所后还能申请保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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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 进拘留所后,刑事拘留可申请取保候审,行政拘留不适用。申请主体多样,需向办案机关提出,符合法定条件才可能获批。 法律解析: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有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才可申请,行政拘留不在此列。申请主体有犯罪嫌疑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申请要向办案机关提出,且办案机关需在三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获批准: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不过,办案机关会综合案件性质情节等来判断是否批准。若你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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