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企事业单位与从业人员经过充分的劳资协商后,双方均能达成共识时,即可解除原本的劳动关系合同。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劳动者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提前知晓权,只需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就可解除现有的劳动关系合同。
倘若劳动者处于试用期阶段,同样需要提前三天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请求,方可解除劳动关系合同。
3.若企事业单位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劳动者都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
(1)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
(3)未能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5)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的其他特殊情况。
4.如果企事业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进行工作,或者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强行命令冒险作业等行为,严重危害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那么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无需事先告知企事业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