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期满且员工不希望续签合同时,正常情况下无法再请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或者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由于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所设定的各项条件,以致于员工不再愿意签署新的合同,那么该名员工将有权要求所在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那些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其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同时按照相关法规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应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便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标准,若是超过六个月未满一年的,也可视为一整年计算;
如不足六个月的,则应给予劳动者半个月的相应薪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