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际,若雇主提前终止了双方原本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据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应被视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在此情况下,雇主应依照该法案所规定的条件,按照员工在其机构内累计服务的时长,以一年为周期,每满一年即向员工发放一个月应得薪资的补偿金额。
如若此行为被判定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非法解约,则雇主还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数额,向员工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然而,如果雇主采取的是其他类型的解约方式,那么他们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