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劳动者选择不接受加班时,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原因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换言之,法律明确了企业若需安排劳动者加班,应首先经过与劳动者的充分沟通和协商,由此可见,劳动者选择不加班是其享有并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
倘若用人单位在这一问题上采取非过错性的解雇方式,那么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而若是违法解雇行为,则还需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