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贵司因违法行为而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以经济补偿标准金额的两倍,向该名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若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内容之一的情况下,贵司须按照劳动者在我司任职期间的工龄,自每满一年之日起,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
至于其他情况,则无需支付任何赔款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