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主动参加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并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如数缴纳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滞纳金之后,这些资金将有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本办法中的具体规定,为新产生的所有费用提供相应的支付支撑。
在此过程中,我们所提到的“新产生费用”,应当涵盖参保单位在补足欠款后所产生的所有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因转院至外地就医而产生的交通及住宿费用,以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用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产生费用”的时间,应当自工伤保险款项实际到账的那一天开始进行计算。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