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级工伤的赔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包含如下几点:
首先是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21个月的因个人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出的数值;
其次是伤残津贴,其计发比率为:
本人工资额度的75%;
再次是生活护理费,这部分款项采取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作为基准进行发放;
此外,在停工留薪期间,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最后,对于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情况,所产生的费用将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相关的赔偿项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