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获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补偿之后,符合特定情形的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针对七级伤残的情况,如果某位员工由于遭受工伤事故而导致七级伤残等级的认定,那么在其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将有资格从工伤保险基金那里领取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向该员工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