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时效期的规定,其时间为一年。
此期限自当事人意识到或有明确义务知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存在无法抵抗之力或者具有其他合法、合理之缘由而导致仲裁时效暂时终止,那么从时效中止原因为之消除的那一刻起,仲裁时效期间将得以延续计算。
然而,由于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等原因而导致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则应从时效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