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招募新人后,普遍会设置试用期以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估,然而在某些情境下,企业可能选择直接终止试用期,进而与员工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
若双方尚未签定劳动合同,同时亦无可供证明曾经存在试用期的相关记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被视为已经放弃了试用期的设定,从而在这一阶段,劳动关系中所设立的并非试用期。
因此,建议企业在与员工开始雇佣关系之初,便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并且在合同中对试用期予以明确约定,以免后期因合同签订的时间问题导致难以约定试用期。
若双方仅通过口头方式约定试用期,但其中一方对此并不认可且无人能够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该情况,那么同样按照上述规定,必须认定为没有试用期的存在,即为此前所口头约定的试用期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